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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检验

锅炉检验包括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两种,其中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耐压试验三种。
☆产品分类:特种设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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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检验 详细介绍

锅炉检验
锅炉,承压类特种设备,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锅炉检验包括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两种,其中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耐压试验三种。
 
一、 适用范围
A.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
1.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是指锅炉安装(修理、改造)过程中在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市特检院对安装(修理、改造)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2. 锅炉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书,并在核准的级别内进行安装(修理、改造)。
B. 锅炉定期检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
1. 锅炉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进行外部检验:1) 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 锅炉停止运行1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 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2. 锅炉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进行内部检验:
1) 移装锅炉投运前;
2) 锅炉停止运行1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3)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4) 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5) 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3. 锅炉耐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进行耐压试验:1) 移装锅炉投运前;2)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二、 申请资料
A.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
1. 《深圳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申报)受理回执》 (加盖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公章)
2. 锅炉出厂资料:
1) 产品质量证明书(含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水压试验证明);
2)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3)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4)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5)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6) 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如有);
7)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额定蒸汽压力≥3.8MPa的锅炉,还须提供:
8) 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9) 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10) 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11) 热膨胀系统图。
 额定蒸汽压力≥9.8MPa的锅炉,还须提供:
12) 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13) 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14) 汽水系统图;
15) 各项保护装置设定值。
3. 图纸:
1) 锅炉房平面布置图及标明有关建筑距离图纸;
2) 锅炉房工艺系统图。
4. 安装(修理、改造)合同
5. 安装(修理、改造)施工工艺文件
6. 进口设备须提供相应《安全性能检测报告》(省特检院或国家特检中心出具)
7. 安装(修理、改造)技术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清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8. 其他必需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书复印件
B. 定期检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
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2. 未按规定于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报的,还应提供《特种设备安全承诺书》,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3. 申请提前超过三个月安排检验的,还应提供《关于提前安排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申请书》,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三、 申请受理
1. 准备好相关资料,送达或传真(仅限定期检验)至特检院业务受理大厅;
2. 未按规定于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报的,或申请提前超过三个月安排检验的,必须携带相关资料前来特检院办理相关业务,可邮寄但不得传真;
3. 经窗口业务受理人员审核(安装监督检验的需检验部室作最终确认),符合要求的,则会作出相应检验安排:
1)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的,自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2) 锅炉定期检验的,自申报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若要求该期限以外的,具体日期请与特检院商定,但不得超过设备“下次检验日期”。如在设备“下次检验日期”前未能取得初步检验结论为合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或合格检验报告,设备应停止使用。
4. 如不符合要求,申请单位按要求补正、补全资料后重新申请;
5. 报检成功后,特检院会开具《资料接收回执》(安装监督检验)及《检验通知单》;
6. 如无法按计划检验日期实施现场检验,申请单位应按规定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前向特检院提交《检验日期变更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办理检验日期变更手续;
7. 因故取消检验申请,申请单位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特检院提交《取消检验申请单》(要求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办理检验取消手续。
 
四、 现场检验
 (一) 现场配合
A. 安装监督检验
 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在现场提供相应的材料和条件,并派专人配合工作。
B. 内部检验
1. 技术资料审查:
1) 锅炉使用登记证;
2) 锅炉司炉人员操作证;
3) 锅炉出厂技术资料(图样、质量证明书、制造合格证书等);
4) 锅炉安装、修理、改造(如有)技术资料(安装质量证明书、安装质量监检证书等);
5) 历次定期检验报告;            
6) 安全附件检验报告;
7) 锅炉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记录;
8) 其他有关材料或见证。
2. 现场检验条件:
1) 提前停炉,放净炉内的水,打开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控装置,使锅炉内部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
2) 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燃油、汽的锅炉还得可靠地隔断油、汽来源;
3) 清理炉内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
4) 准备好安全照明电源;
5) 需登高检验部位(离地或固定平面3m以上),应搭有扶梯或脚手架。
C. 外部检验
1. 技术资料审查:同内部检验
2. 现场检验条件:
1) 做好外部的清理工作;
2) 检验时,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
D. 耐压试验
1. 受压部件外表面烟灰和污物应清理,需全面检查部位还应拆除炉墙和保温层,以便观察;
2. 对不参加耐压试验的连通部件(如锅炉范围外的管路、安全阀等)应采取可靠隔断措施;
3. 耐压试验用水应防止腐蚀锅炉材料,试验前,参加试验的各部件内应上满水,不得残留气体;
4. 耐压试验时,锅炉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应到场。
 (二) 检验结束
 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现场出具《现场检验结束告知单》 。若有一般整改项目,将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安装监督检验)/ 《检验意见通知书(1)》(定期检验);有严重事故隐患的,将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安装监督检验)/ 《检验意见通知书(2)》(定期检验)。
 
五、 整改确认
1. 检验员如现场开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 《检验意见通知书(2)》 (以下简称《意见通知书》),申报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特检院业务受理大厅领取《意见通知书》第三、四联,并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处理结果;
2. 安全附件过期未校验的,申报单位领取检验报告时应提供《安全阀检验报告》或《压力表检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声明书;
3. 受压元件存在影响安全运行缺陷的锅炉,应由具有锅炉修理资质的施工单位修理和办理修理申报手续;
4. 锅炉出厂技术资料不齐全的,申报单位应补齐;
5. 锅炉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应参加培训并取得司炉证后方可操作锅炉。
 
六、 检验缴费
(一) 缴费时限
 申请单位应于检验结束后,凭《现场检验结束告知单》到特检院业务受理大厅开具《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报检时就已开具的《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于领取检验报告前缴纳有关检验费用。
(二) 缴费方式
 缴款单位可根据《缴款通知书》上的提示,采用现金、刷卡、转账、网上支付等方式缴费,或到特检院缴款窗口刷卡缴费。成功缴费后可获得代收行或特检院开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票据》)两联:缴款单位联和执收单位联,务必保存好。
 
七、 领取报告
 到期可凭相关资料到特检院业务受理大厅领取检验报告和检验标签。
(一) 领取时限
A. 安装监督检验
 完成检验工作(即现场检验结束或整改确认,下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B. 定期检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
1. 电站锅炉:完成检验工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2. 其他锅炉(不含)电站锅炉:内部检验,完成检验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完成检验工作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二) 资料要求
1. 《缴款通知书》和《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联,若还未持有《缴款通知书》的,凭《现场检验结束告知单》前来开具《缴款通知书》;
2. 《资料接收回执》(如有);
3. 安全附件过期未校验的,应提供《安全阀检验报告》或《压力表校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及《声明书》 。

八、 不合格处理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锅炉应停止使用,并根据检验结论做出相应的整改或报废处理。
 
九、 遗失处理
1. 缴款前遗失《缴款通知书》的,出具相应遗失证明,不拘格式,加盖缴款单位公章;
2. 缴款后取报告前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同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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