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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检验

压力管道检验包括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两种,其中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包括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和压力管道在线检验。
☆产品分类:特种设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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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检验 详细介绍

压力管道,承压类特种设备,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压力管道的法定检验适用于以上范围内的在用管道及附属设施,包括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两种,其中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包括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和压力管道在线检验。
一、 适用范围
A. 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
1. 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含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
2.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改造许可证书,并在核准的级别内进行安装。
B.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和压力管道在线检验)
1. 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是对在用设备按一定检验周期于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
2.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
3.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4. 使用单位负责制定在用工业管道全面检验计划,安排全面检验工作,按时向负责对其发放管道使用登记证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检验单位申报全面检验计划和向检验单位申报全面检验;
5. 压力管道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设备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二、 申请资料
A. 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
1. 《深圳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申报)受理回执》 (加盖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公章)
2. 压力管道出厂资料:
1) 压力管道工艺流程图、单线管图;
2) 主要受压原件使用材料表;
3) 管道组成件合格证、材质证明书;
3. 压力管道平面布置图
4. 安装合同
5. 安装施工工艺文件
6. 进口设备须提供相应《安全性能检测报告》(省特检院或国家特检中心出具)
7. 安装技术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清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8. 其他必需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书复印件
B.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和压力管道在线检验)
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2. 未按规定于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报的,还应提供《特种设备安全承诺书》,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3. 申请提前超过三个月安排检验的,应提供《关于提前安排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申请书》,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4. 以上2和3仅针对全面检验。

三、 申请受理
1. 准备好相关资料,送达或传真(仅限定期检验)至特检院业务受理大厅;
2. 未按规定于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报的,或申请提前超过三个月安排检验的,必须携带相关资料前来特检院办理相关业务,可邮寄但不得传真;
3. 经窗口业务受理人员审核(安装监督检验的需检验部室作最终确认),符合要求的,则会作出相应检验安排:
1) 安装监督检验的,自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2) 定期检验的,自申报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若要求该期限以外的,具体日期请与特检院商定,但不得超过设备“下次检验日期”。如在设备“下次检验日期”前未能取得初步检验结论为合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或合格检验报告,设备应停止使用。
4. 如不符合要求,申请单位按要求补正、补全资料后重新申请;
5. 报检成功后,特检院会开具《资料接收回执》(安装监督检验)及《检验通知单》;
6. 如无法按计划检验日期实施现场检验,申请单位应按规定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前向特检院提交《检验日期变更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办理检验日期变更手续;
7. 因故取消检验申请,申请单位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特检院提交《取消检验申请单》(要求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办理检验取消手续。
 
四、 现场检验
 (一) 现场配合
A. 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
1. 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安装资格和资质;
2. 安装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安装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3. 建设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协调、见证工作;
4. 为监督检验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检查提供便利;
5. 及时通知监督检验人员作业施工进度。
B. 压力管道全面检验
1. 技术资料审查:
1) 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图纸、安装施工图及有关计算书等;
2) 安装单位资格、竣工验收资料(含安装竣工资料、材料检验)等;
3) 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的质量证明文件;
4) 在线检查要求检查的各种记录;
5) 该检验周期内的历次在线检验记录;
6) 检验人员认为检验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2. 现场检验条件:
1) 影响管道检验的附设部件或者其他物体,按照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
2) 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对离地面2m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
3) 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管道,应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造成损伤;
4) 检验前,必须切断与管道或相邻设备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5) 如需现场射线检验的,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6)  进入管道内部检验所用的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电压》GB3805 的规定,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 将管道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8) 对输送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管道,应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对于输送易燃介质的管道,严禁用空气置换;
9) 无绝热层的非埋地管道一般应对整条管线进行外部宏观检查,有绝热层的非埋地管道应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埋地敷设的管道应选择易发生损坏部位开挖抽查(如有证据表明防腐情况良好可免于开挖抽查),抽查的比例由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结合管道运行经验协商确定。
C.压力管道在线检验
1. 技术资料审查:
 准备好与检验有关的管道平面布置图、管道工艺流程图、单线图、历次在线检验及全面检验报告、运行参数等技术资料,并提供管道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管道隐患监护措施实施情况记录、管道改造施工记录、检修报告、管道故障处理记录等。
2. 现场检验条件:
 确保所提供检验的管道处于适宜的待检验状态,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负责检验所必需的辅助工作(如拆除保温、搭脚手架、打磨除锈、配起重设置、提供检验用电、水、气等),并协助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工作。
 (二) 检验结束
 压力管道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现场出具《现场检验结束告知单》 。若有一般整改项目,将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安装监督检验)/ 《检验意见通知书(1)》(定期检验);有严重事故隐患的,将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安装监督检验)/ 《检验意见通知书(2)》(定期检验)。
 
五、 整改确认
1. 检验员如现场开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 《检验意见通知书(2)》 (以下简称《意见通知书》),申报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特检院业务受理大厅领取《意见通知书》第三、四联,并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处理结果;
2. 安全附件过期未校验的,申报单位领取检验报告时应提供《安全阀检验报告》或《压力表检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声明书;
3. 全面检验发现管道存在异常情况和问题时,使用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应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或经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4. 可以采用如下方法对在检验中发现的超标缺陷进行处理:1)修复处理消除缺陷;2)采用安全评定的方法,确认缺陷是否影响管道安全运行到下一检验周期。 缺陷修复前,使用单位前应制定修复方案,相关文件记录应存档。缺陷的修复应按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后,由原检验单位确认合格后,管道方可投入使用。 工业管道的缺陷安全评定必须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核准的单位进行,工业管道评定单位应对评定结果负责。

六、 检验缴费
(一) 缴费时限
 申请单位应于检验结束后,凭《现场检验结束告知单》到特检院业务受理大厅开具《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报检时就已开具的《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于领取检验报告前缴纳有关检验费用。
(二) 缴费方式
 缴款单位可根据《缴款通知书》上的提示,采用现金、刷卡、转账、网上支付等方式缴费,或到特检院缴款窗口刷卡缴费。成功缴费后可获得代收行或特检院开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票据》)两联:缴款单位联和执收单位联,务必保存好。
 
七、 领取报告
 到期可凭相关资料到特检院业务受理大厅领取检验报告。
(一) 领取时限
A.安装监督检验
 完成检验工作(即现场检验结束或整改确认,下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B.全面检验
 完成检验工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C.在线检验
 完成检验工作之日起6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二) 资料要求
1. 《缴款通知书》和《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联,若还未持有《缴款通知书》的,凭《现场检验结束告知单》前来开具《缴款通知书》;
2. 《资料接收回执》(如有);
3. 安全附件过期未校验的,应提供《安全阀检验报告》或《压力表校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及《声明书》。
 
八、 不合格处理
1. 监督检验员将收集到的监督检验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并依据相关标准进行判定,为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提供正确的判定依据;
2. 督检验人员对检验结果有怀疑或抽查结论为不合格时,监督检验项目组有权要求受监督检验单位进行复验或补充试验;
3. 经复验或补充试验后仍为不合格的,出具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4.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压力管道应停止使用,并根据检验结论做出相应的整改或报废处理,此项定期检验同等适用。
 
九、 遗失处理
1. 缴款前遗失《缴款通知书》的,出具相应遗失证明,不拘格式,加盖缴款单位公章;
2. 缴款后取报告前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同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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